◎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供电企业申请项目正式用电时,同时委托启动该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程序。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供电企业作为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人。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竣工检验合格后,产权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资产移交协议,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具备迁移用地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的地下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应迁移至地面一层;设置在地下的开关站、环网室等10千伏公共网络干线节点设备应全部迁移至地面一层。
◎已有住宅小区地下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迁移改造竣工后,移交给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也可以实行先移交、后改造。
◎已移交给供电企业的住宅小区配电站房,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日常管理维护;未移交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已委托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住宅小区配电站房开展日常检查特别是汛前检查,落实防涝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