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的环保管理人员,你提交的相关环保文件是否有效期内?或是过了有效期影响了后续业务事宜,遭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指责?那么各类环保合法性文件有效期到底多久呢?蜗牛环境团队整理出以下内容供广大环保管理人员参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一般认为有效期也是三年。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中规定: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自行检测报告一般为1年,监测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年,环评检测报告最长为5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