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其中提出,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两类电力用户,全电量进入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合同期限不超过12月31日。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监办、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则》),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有关要求,对《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浙发改能源〔2022〕301号)进行修订。
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深入开展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结合浙江省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和各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印发。
为体现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规则》《办法》重点修订了涉及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适应性调整、中长期与现货衔接、相关交易参数调整优化等条款。
一是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调整。5月,国家印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明确企业电价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相关条款相应调整修订。
二是完善交易模式、加强与现货衔接。9月,国家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为做好中长期交易与现货衔接,涉及中长期交易模式条款相应调整修订。
三是优化交易参数、促进市场竞争。为激励市场主体充分竞争,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合理形成价格,交易参数相应调整修订。 三、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包括一到三章。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定义和实施主体等内容;第二章市场成员,主要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权责、准入与退出、市场注册管理、交易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第三章交易相关价格,明确了市场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
(二)组织实施。包括四到七章。第四章电力批发交易和第五章电力零售交易,主要规定了各类交易品种的交易时序、申报电量确定、交易出清、安全校核等交易执行方式。第六章合同签订与执行,确定了交易合同的签订和电量偏差处理执行办法;第七章计量与结算,明确了各市市场主体计量结算的基本原则。
(三)监督管理。包括八到十一章。第八章信息披露,界定了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要求;第九章至十一章,主要针对市场干预、争议和违规处理等作了规定。
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对《浙江省电力中长期规则(2022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电力市场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启动后,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衔接等相关事宜另行规定。
本规则所称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电力电量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共同牵头编制或修订本规则,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上网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零售侧电费账单确认。提供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基本信息;
(二)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参与市场化交易。交易对象为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
(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四)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总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浙江省标准;
(四)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收取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发用两侧电能偏差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配电网的配电价格、系统运行费用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执行,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五)为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电,保持价格稳定;
(六)收取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七)按代理购电用户电价为代理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按目录销售电价为居民、农业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代理购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当售电公司不能履行配售电义务时,承担自身配电网供电区域内相关放开电力用户的代理购电服务;
(八)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分时段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单独预测;
(六)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七)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预防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及时报告;
(八)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并配合调查;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边界和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
(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参与电力市场化的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应符合国家、浙江省有关准入条件,在浙江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后,可参与市场交易。浙江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及时汇总形成市场主体目录,并向浙江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新投产机组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前,按电力业务许可及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有关规定参与市场交易;
(二)并网自备电厂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政策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并参与电网辅助服务与考核;
(三)除居民、农业相关保障性电源外,各类电源的省内外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向浙江省送电的发电企业,视同省内发电机组参与浙江电力市场化交易。
浙江省内全部工商业用户。其中,直接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统称为“批发市场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