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网()获悉,青岛普能电气有限公司因生产不合格的配电箱,被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青岛普能电气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配电箱; 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倍1340元的罚款。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信网曾致电青岛普能电气有限公司进行了解,在表明来意后,其工作人员随即挂断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