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应急电源是在主电源失电情况下,保障集合点、登乘站应急照明,相关处所、通道的应急照明,以及探火设备、航行设备(5000总吨及以上)、无线电设备、操舵设备(舵杆直径大于230mm)等安全设备的有效供电的关键设备,船舶应急电源通常是发电机(常见于较大型船舶)或者蓄电池组(常见于小型船舶)。近期小编在参与的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了一起私自改装船舶应急电源缺陷,该缺陷并不多见,但是有一定的典型性,特与业界读者分享。
2021年1月4日,洋山港海事局船舶安检员对一艘总吨为2460,龙骨安放时间为2017年10月23日的海船开展FSC监督检查,经查看证书发现该船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蓄电池组存放于驾驶室相邻的卫生间,且蓄电池组型号与船舶检验证书不符。对于这个异常情况,安检员初步判断船方对应急电源进行了改装。
通过查看船舶检验证书、电源布置图纸、询问主管船员得知,该船设计时应急电源由位于罗经甲板的两组蓄电池组组成,一组蓄电池组由2个电瓶向无线电专用配电板供电;另一组蓄电池组由6个电瓶向应急配电板供电。上一次修船时未经船检许可的情况下,对应急电源进行了改装:将原罗经甲板的两组蓄电池组都接入了无线电专用配电板,另外在驾驶室卫生间内加装了容量更大的蓄电池组和太阳能电池板接入应急配电板。船方的解释证实了安检员都判断,船舶私自改装应急电源“实锤了”。那么关于这个缺陷,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怎么要求的呢,请往下戳。
5.2 根据本法规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概不得变动。
(1) 承载应急负载而无需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
(3) 能对本章3.4.1(对客船)或3.5.1(对货船)所规定的各项设备(另有说明者除外)供电,并能立即对本章3.4.2(对客船)或3.5.2(对货船)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3.3.6 应急配电板应尽可能靠近应急电源安装,并符合下列要求:(2) 若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则该蓄电池组不应与应急配电板安装在同一处所;
规则对应急电源的配备、储存位置、供电对象和持续供电时间、供电技术要求及相关保护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船方私自改装难以达到规则要求,而留下较大安全隐患。
根据该缺陷情况,安检员向船方提出两种整改方案:一是就改装后的应急电源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二是将加装的电源拆除封存,根据设计方案将应急电源恢复原状。
在FSC监督检查中,私自改装应急电源的情况并不多见,然而这类缺陷容易导致船舶应急电源失效或者引起一系列联锁反应。就该船而言,改装后的情况存在以下几个隐患:一是在驾驶室相邻的卫生间加装了蓄电池组,那么该卫生间就成了控制站,控制站与隔壁的船员房间需保持A-60的防火分隔,与走廊、梯道保持A-0的防火分隔,原防火分隔不能满足要求;二是蓄电池组充放电过程中容易释放氢气等易燃气体,该卫生间没有有效通风极易引起火灾甚至爆炸;三是如果私自加装的蓄电池组非船用产品,那么海上潮湿、腐蚀环境、霉菌会导致蓄电池组故障甚至短路事故;四是私自加装的蓄电池组及配电板连接电路,过载、短路保护,工作工况不一定能达到规则中的技术要求而埋下安全隐患;五是该船将应急蓄电池组设置在卫生间,占用船员卫生间会导致船舶舱室设备(卫生设备)不满足规则要求。
所以船舶在对关键设备的改装前必须对改装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切不可随意而为,须经船检部门同意并检验合格后方可改装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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