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所属能源动力厂110kV银山变电站资产,部分主要设备设施见《主要设备设施参考清单》(详见附件)。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详见附件),《现场勘察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5、本次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转让方收到转让价款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以资产包中资产购置日期(以2009年1月1日为分界),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其中,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占79.79%,税率为3%的增值税占20.21%。
6、本次转让标的数量与质量均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
7、变电站内GIS组合电器为专业电气设备,内部存有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后设备内仍会有部分残留,须聘请专业队伍实施拆除作业,制定专项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必要防护措施。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合同附件。并向转让方提供经过专业监理公司审核通过的《拆除施工方案》。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付清所有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标的物现场按现状进行资产交割,并签署《交割确认书》(详见附件)及《交易价款划转通知》,同意将交易价款由产权交易中心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果未按约定期限付清所有款项的,每逾期1天,按转让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该资产包区域内全部标的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达到《相关要求》(详见《资产交易合同》附件1)中“工期要求”要求,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身或聘请的施工单位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施工资质要求,并依法委托专业监理公司对转让标的的拆除施工进行管理。
1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准备拆除、装卸、运输等器具与机械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如未按规定履行,转让方有权按《资产包履约考核细则》(详见《资产交易合同》附件四)扣除履约保证金。
1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